(2014)礼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育巧与文于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育巧,文于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礼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王育巧,女。被告文于学,男。原告王育巧诉被告文于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文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育巧、被告文于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育巧诉称,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我好言相劝,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又将我打伤。我认为,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文于学辩称,我与原告登记结婚后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生有一子一女。我没有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原告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孩子年幼,需要家庭的温暖,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我认为我们的感情是能恢复的。我坚决不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5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08年12月10日生一女孩、取名文某甲;2010年10月24又生一男孩、取名文某乙,俩孩子现都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后感情尚好,2014年农历6月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5年6月16日分居至今。双方即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孩子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开庭笔录中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达近九年之久,并生育一子一女,均未成年,现原告以被告常对她进行殴打���为由请求离婚,但无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双方分居时间只有一个多月,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而被告则不同意离婚。为维持家庭的稳定和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互谅互让,珍惜夫妻关系,正确化解矛盾,和睦相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育巧和被告文于学离婚。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育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文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剡韩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