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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武汉宇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宇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826号原告武汉宇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60875-3,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东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明,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27145-X,工商注册地福州市马尾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福州市北二环中路。法定代表人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伟、陈利娟,福建知信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宇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宇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武汉宇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宇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7.00元,减半收取计1433.50元,由原告武汉宇观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连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015)马民初字第826号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