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李沃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李沃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24号原告化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钦;职务:公司经理。地址:化州市河西解放路224号委托代理人黄冬梅,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兴明,公司副经理。被告李沃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诉被告李沃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化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原告化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