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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16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崔永锋与安光伟、董秀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锋,安光伟,董秀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671-1号原告崔永锋,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安光伟,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董秀梅,女,197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永锋与被告安光伟、董秀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光伟、董秀梅位于洛阳市宝龙城市广场的第1幢1单元1-818号房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安光伟、董秀梅位于洛阳市宝龙市广场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师耀伟审 判 员  马瑞阳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