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孙博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珠海贝迪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博,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珠海贝迪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621号原告:孙博,住广州市新市。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被告:珠海贝迪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劳焕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博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珠海贝迪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博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博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孙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胜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