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澜策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澜策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吉林省澜策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55号(时代大厦)1405室。法定代表人董雪,经理。被告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辽宁路2399号。法定代表人董立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澜策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吉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澜策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澜策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澜策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保全费1,120.00元,由原告吉林省澜策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斌审 判 员 张亚军代理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