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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谭梅双与利川市忠路镇合力村村民委员会、周红兵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153号原告谭梅双,农民。被告利川市忠路镇合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红兵,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周红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梅双与被告利川市忠路镇合力村村民委员会、周红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梅双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纠纷准备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梅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梅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梅双承担。审判员  王广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阳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