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四川敏亚饲料有限公司与成都显合饲料添加剂厂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敏亚饲料有限公司,成都显合饲料添加剂厂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四川敏亚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刘祥林,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显寿,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盾,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显合饲料添加剂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刘嘉林,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有仁,该厂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敏亚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显合饲料添加剂厂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敏亚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四川敏亚饲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敏亚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四川敏亚饲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