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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述文与杨晓波、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418-1号原告吴述文,男,汉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杨晓波,男,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法定代表人杨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述文诉被告杨晓波、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述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述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12元全额退还原告吴述文。审 判 长  王 辉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