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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丁明等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委会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明,胡利娜,周梓豪,胡苏祥,吴秀清,王喜平,宗维山,王宗瑜,王宗鹏,胡亚辉,张海利,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934号申请执行人丁明。申请执行人胡利娜。申请执行人周梓豪。申请执行人胡苏祥。申请执行人吴秀清。申请执行人王喜平。申请执行人宗维山。申请执行人王宗瑜。申请执行人王宗鹏。申请执行人胡亚辉。申请执行人张海利。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和平村委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6565号民事判决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042号民事判决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0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委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村委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8454.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