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锦仕与陆庭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仕,陆庭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黄锦仕,教学人员。被执行人:陆庭成。本院在执行黄锦仕申请执行陆庭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黄锦仕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本案执行费657元,共计51182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2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阳民一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陆 享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