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1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冯某与唐伟、唐朝金、唐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程序转换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唐伟,唐朝江,唐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317-1号原告冯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法定代理人冯贵周,男,汉族,住址同原告冯某,系原告冯某之父。被告唐伟,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唐朝江,男,汉族,住址同被告唐伟,系被告唐伟之父。被告唐杰,男,汉族,住址同被告唐伟,系被告唐伟之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平安大厦。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唐伟、唐朝江、唐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冯某与被告唐伟、唐朝江、唐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张由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