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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指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雨、杨均、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申请执行宜宾市建州酒业有限公司、陈建州、宜宾市荔枝绿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南溪宜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蒲、蒲小玲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雨,杨均,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陈建州,宜宾市建州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荔枝绿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南溪宜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蒲,蒲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指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黄雨,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杨均,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负责人陈兵,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建州,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6日。被执行人宜宾市建州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荔枝绿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溪宜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蒲,男,汉族,生于1991年7月12日。被执行人蒲小玲,女,汉族,生于1970年8月2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民终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2014)宜立民初调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2014)宜立民初调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黄雨、杨均、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申请执行宜宾市建州酒业有限公司、陈建州、宜宾市荔枝绿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南溪宜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蒲、蒲小玲借款合同纠纷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建州酒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查封期限为贰年,即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编号财物名称规格数量1原浆酒千斤坛装105坛+1个半坛2原浆酒五百斤坛装7坛+1个半坛3原浆酒千斤坛装30坛+2个半坛+1个大半坛4原浆酒千斤坛装6坛+1个半坛5原浆酒十吨罐装3罐6原浆酒二十吨罐装1罐7原浆酒两千斤坛装41坛+1个半坛+1个大半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