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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滕振岗与被告王其贞、张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振岗,王其贞,张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123号原告滕振岗,男,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其贞(王晓龙),男,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辉,女,196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振岗与被告王其贞、张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其贞(王晓龙)、张辉银行存款6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滕振岗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其贞(王晓龙)、张辉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滕振岗银行存款1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