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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贺飞诉李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飞,李瑞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69号原告:贺飞,男,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平,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飞与被告李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贺飞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瑞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贺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贺飞撤回对李瑞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阎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