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贺飞诉李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飞,李瑞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69号原告:贺飞,男,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平,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飞与被告李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贺飞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瑞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贺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贺飞撤回对李瑞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阎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