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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姚海法与姚琦、姚秀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311号原告姚海法。被告姚琦。被告姚秀连。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海法与被告姚琦、姚秀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姚海法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海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计276元,由原告姚海法负担。审判员 沈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