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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28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保生出庭支持公诉,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中山市西区烟洲市场提供其个人身份信息及其父亲名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资料,指使他人伪造以其为权属人的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本,并向对方支付了人民币300元。后于2015年1月9日上午10时许,使用上述假证到中山市沙溪镇新濠南路106号诚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欲贷款人民币50000元,被该公司人员识破,后被接报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缴获的伪造证件,依法予以没收。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伪造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缪慧莹沈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