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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宝国诉被告李新庆、李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国,李新庆,李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王宝国,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新庆,男,成年,汉族。被告李灿伟,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国诉被告李新庆、李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宝国负担。审判员  杜红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