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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杨俊平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平,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682号原告杨俊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被告陈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平诉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俊平于立案后七日内未交费,现已超过七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俊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文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