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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健波、周永强与胡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波,周永强,胡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663号原告周健波,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周永强,男,199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喻光权,重庆市涪陵区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均平,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健波、周永强诉被告胡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健波、周永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健波、周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周健波、周永强共同负担。审判员  何终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勤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