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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吉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266号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吉胜,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曾因犯诈骗罪于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强奸罪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诈骗于2001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诈骗于2004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诈骗于2006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吉胜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艳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吉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至4月22日,被告人王吉胜谎称自己是某市房产处工作人员,以为王某某办理房照、大棚照为名,先后两次骗取王某某人民币6000元,2条软玉溪香烟,3条软包云烟。经估价鉴定,被骗五条香烟价值人民币984元。4月23日,被告人王吉胜欲再次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000元和4条香烟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被告人王吉胜的违法所得,并已返还给王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吉胜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许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估价鉴定意见书、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王吉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吉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吉胜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吉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涉案财物已被追缴返还,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吉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新田代理审判员  郝 燕人民陪审员  刘佳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清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