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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中秋、王文光等与王永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243号原告王中秋,农民。原告王文光,农民。被告王永军,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军独任审判,书记员肖连江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陈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孙勇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