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王军民、田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王军民,田献,周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791号原告刘广东。委托代理人李兵。被告王军民。被告田献。被告周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王军民、田献、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0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诉讼费免交。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人民陪审员 刘自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