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樊雷廷与卢文增、石家庄市桥西区良东物业中心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雷廷,卢文增,石家庄市桥西区良东物业中心,石家庄桥西区振头街道办事处东良厢村民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樊雷廷。被执行人卢文增,农民。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桥西区良东物业中心,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东良厢村。被执行人石家庄桥西区振头街道办事处东良厢村民居委会,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铜路东良厢村。关于樊雷廷与卢文增、石家庄市桥西良东物业中心、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街道办事处东良厢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阎莉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桥西区良东物业中心、石家庄桥西区振头街道办事处东良厢村民居委会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