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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赵小刚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249-1号被执行人赵小刚。被执行人赵小刚因犯盗窃罪、诈骗罪,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以(2014)二中刑初字第0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赵小刚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判决经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25日,本院刑一庭将罚金刑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小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0176号刑事判决书涉赵小刚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彭建民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