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赵小刚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249-1号被执行人赵小刚。被执行人赵小刚因犯盗窃罪、诈骗罪,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以(2014)二中刑初字第0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赵小刚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判决经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25日,本院刑一庭将罚金刑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小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0176号刑事判决书涉赵小刚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彭建民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