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忻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忻某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忻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翀,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原告忻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忻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翀律师、被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忻某某诉称,婚前几度分手后复合,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原告希望有一个孩子,希望被告戒烟戒酒,但被告不愿配合。被告喜欢打网络游戏,还多次喝醉晚归。双方沟通后没有改善。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金某辩称,婚初,因为经济压力大,双方达成共识,暂时不要孩子。后经济情况好转,被告希望有孩子。2014年4月始,原告经常在外与朋友打牌晚归,且日益频繁。被告曾尝试与原告及其父母沟通,但无果。被告抽烟喝酒是因为工作应酬需要。2014年7、8月,原告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全程陪着原告,但因为不满原告当时开车是去接打牌的朋友,故情绪不佳,措辞不妥,引起原告误会。2014年12月,原告住院手术,被告及父母都去照顾陪护,夫妻感情尚好。2015年初,原告受朋友挑拨,夫妻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2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后因双方缺乏必要沟通,致使夫妻产生隔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牢固,且经过多年的婚姻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与交友、工作应酬之间的关系,又疏于夫妻感情的交流,致使夫妻关系失和,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应念在以往的夫妻情份上,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多理解包容,多交流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原告忻某某要求与被告金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