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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姚桂棋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桂棋,广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桂棋,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姚焯辉,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默立贤,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赵爽,该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俊敏,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桂棋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3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桂棋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焯辉、默立贤,被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爽、蔡俊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桂棋于2014年4月18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邮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姚桂棋在《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中申请人信息“通信地址”一栏填写“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手机号码”一栏填写“185××××××××”,在“所需的政府信息”一栏注明“由于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书面申请公开贵府作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准材料”,在“提供政府信息的制定方式”一栏打勾单选“纸质文本”,在“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一栏打勾单选“邮寄”。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于2014年4月21日收到姚桂棋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当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穗依申请公开登(2014)第31号),并在之后将该回执以国内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姚桂棋。2014年4月30日,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向姚桂棋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穗依申请公开(2014)第31号),内容为:经了解,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主体是潭村经济联合社,该村的改造规划方案、拆迁补偿方案等由潭村经济联合社编制,经村民投票通过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上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实施,并由潭村经济联合社收回有关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潭村经济联合社咨询及申请公开,并提供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的网址及联系电话。2014年5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国内挂号信的方式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给姚桂棋。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国内挂号信方式邮寄上述两份文件的地址均为“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收件人为“姚桂棋”。上述两份国内挂号信于2014年6月6日由中国邮政珠江新城业务网点以“逾期无人领取”为由,将其退回至广州市人民政府处。姚桂棋一审的诉讼请求为:一、确认广州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广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姚桂棋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给予公开;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承担。原审法院另查明,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是经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的设立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办事机构。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根据《关于市政府办公厅增设政务公开处等问题的批复》(穗编字(2008)247号)的批复内容,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设立的具有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办事机构,对于姚桂棋不服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以广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姚桂棋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该政府作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准材料,注明需要纸质文本邮寄送达,并提供了通信地址及电话号码。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1日收到姚桂棋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当日立案受理了姚桂棋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穗依申请公开登(2014)第31号)。2014年4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姚桂棋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穗依申请公开(2014)第31号),并于2014年5月5日按照姚桂棋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提供的地址和电话以国内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姚桂棋。至此,对于姚桂棋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广州市人民政府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姚桂棋认为广州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姚桂棋认为广州市人民政府没有向其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穗依申请公开(2014)第3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主张。经审查,姚桂棋在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已明确要求邮寄送达纸质文本,并提供了邮寄地址,而广州市人民政府亦按照该地址以国内挂号信的方式将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给姚桂棋,因逾期无人领取,导致该国内挂号信于2014年6月6日被退回,可见,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被退回的原因并不归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因此,该邮件退回并不能否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姚桂棋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姚桂棋的诉讼请求。姚桂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依据法律关于邮寄送达之规定,邮寄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而广州市人民政府不能提供送达回证,我方2014年4月21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也一直未收到答复。我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也留有联系电话,在邮件被退回后,广州市人民政府应通过电话联系我方领取书面答复,广州市人民政府称曾经电话联系我方,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虽然广州市人民政府作了答复,但并未尽职履行其法定职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方一审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审答辩称:我府2014年4月21日收到姚桂棋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穗依申请公开登(2014)第31号)。2014年4月30日,我府向姚桂棋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穗依申请公开(2014)第31号),并于2014年5月5日按照姚桂棋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提供的地址以国内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姚桂棋,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但由于姚桂棋提供的地址错误,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穗依申请公开(2014)第31号)因逾期无人领取被退回。我府也根据姚桂棋提供的电话号码拔打电话,但无人接听,也无法联系上姚桂棋。因此,我府已经充分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姚桂棋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补充查明,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穗依申请公开(2014)第31号)内容为:“经了解,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主体是潭村经济联合社,该村的改造规划方案、拆迁补偿方案等由村经济联合社编制,经村民投票通过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上报天河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实施,并由潭村经济联合社收回有关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你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网址:http://www.thnet.gov.cn,电话:020—3862****)、潭村经济联合社咨询及申请公开。”姚桂棋已于2014年11月17日庭审中知悉上述内容,二审法庭调查中姚桂棋亦表示对上述内容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不作为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姚桂棋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1日收到姚桂棋关于公开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准材料的申请后,当日即予以立案受理,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穗依申请公开登(2014)第31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穗依申请公开(2014)第31号),按姚桂棋提供的地址以国内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姚桂棋。上述国内挂号信被中国邮政珠江新城业务网点以“逾期无人领取”为由退回。姚桂棋对因其自己提交的地址无法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由于未能接通的电话不会产生任何电话记录,故无法判断广州市人民政府是否拨打了姚桂棋留下的电话,本案只能依邮寄送达情况判断广州市人民政府是否存在不作为情况。因此,本案应认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姚桂棋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过错,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姚桂棋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另,广州市人民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穗依申请公开(2014)第31号)中,已经指引姚桂棋可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和潭村经济联合社咨询及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并提供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的网址及联系电话,姚桂棋对此内容并无异议,姚桂棋可直接向上述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因此,姚桂棋认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姚桂棋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姚桂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德敏代理审判员  罗 燕代理审判员  陈铭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