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初字第86号原告梁某某,男。被告吴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以不能参加庭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 波人民陪审员 陈爱军人民陪审员 吴柳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