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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5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婉清与张思芹、马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425号原告郑婉清,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思芹,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马庭文,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婉清诉被告张思芹、马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婉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婉清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婉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郑婉清负担。审判员陈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美英(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