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民一终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建林与边宗奎、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一终字第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林,淄博鲁诚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宗奎,现服刑于淄博监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玉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淄博支公司临淄营业厅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元平,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建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建林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建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建林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上诉人陈建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伟杰代理审判员 杨继生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金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