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姚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姚民初字第189号原告申某,女,1983年10月2日生。被告贾某,男,1986年6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程卫民,林州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