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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姚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姚民初字第189号原告申某,女,1983年10月2日生。被告贾某,男,1986年6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程卫民,林州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