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三姐与郭世柱、王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三姐,郭世柱,王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114-2号申请执行人陈三姐,女,1952年1月21日出生。被告:郭世柱,男,1949年7月1日出生。被告:王小梅,女,1949年12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三姐与被执行人郭世柱、王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小梅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井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