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磊与简兵、李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简兵,李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482号原告:李磊,农民。被告:简兵,农民。被告:李俊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与被告泗水县简兵、李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25元,由原告李磊承担。审 判 长 吴茂磊代理审判员 徐庆慧人民陪审员 夏理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席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