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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磊与简兵、李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简兵,李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482号原告:李磊,农民。被告:简兵,农民。被告:李俊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与被告泗水县简兵、李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25元,由原告李磊承担。审 判 长  吴茂磊代理审判员  徐庆慧人民陪审员  夏理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席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