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汪旭红与陈国平、尹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旭红,陈国平,尹甜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307号原告:汪旭红,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陈国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迎江区。被告:尹甜甜,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旭红与被告陈国平、尹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旭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旭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汪旭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为1965元,保全费1430元,共计3395元,由汪旭红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