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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汪旭红与陈国平、尹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旭红,陈国平,尹甜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307号原告:汪旭红,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陈国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迎江区。被告:尹甜甜,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旭红与被告陈国平、尹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旭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旭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汪旭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为1965元,保全费1430元,共计3395元,由汪旭红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