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建、铁斌、申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建,铁斌,申合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商初字第234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栋,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冉东,男,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朱建,男,汉族,1987年5月23日出生。被告铁斌,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申合燕,女,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建、铁斌、申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该笔贷款将近期归还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朱建、铁斌、申合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64元,减半收取33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永林人民陪审员 马生科人民陪审员 杨明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