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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朱某甲、赵某甲等与赵某丙、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李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142号原告:朱某甲。原告:赵某甲。原告:赵某乙。法定代理人:朱某甲,系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之母。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尉华春。被告:赵某丙。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赵某丙、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维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