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朱某甲、赵某甲等与赵某丙、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李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142号原告:朱某甲。原告:赵某甲。原告:赵某乙。法定代理人:朱某甲,系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之母。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尉华春。被告:赵某丙。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赵某丙、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维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