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兴勤与杜相军、肥乡县安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346号原告张兴勤。委托代理人常武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魏县分所律师。被告杜相军.被告肥乡县安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乡县辛安镇乡白落堡路口圆葱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李天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260号。负责人李良,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延飞。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6号鑫域国际综合楼B座1单元11层1103号。负责人孙文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勤诉被告杜相军、肥乡县安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张延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支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兴勤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勤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杨洪民审判员常敏人民陪审员马志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宁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