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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行与闫峰、解静、解埔、温凯轩、赵东欣、李青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行,闫峰,解静,解埔,温凯轩,赵东欣,李青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梁信东被执行人闫峰,男,汉族,1981年1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解静,女,汉族,1983年5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解埔,男,汉族,1988年6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温凯轩,女,汉族,1990年8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赵东欣,男,汉族,1964年11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李青敏,女,汉族,1966年9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闫峰、解静、解埔、温凯轩、赵东欣、李青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闫峰、解静、解埔、温凯轩、赵东欣、李青敏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乐市公证处(2014)新证执字第6号民事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