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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杜晓丽与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丽,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499号原告杜晓丽。委托代理人张宗朝。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晓丽与被告郑州恒天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晓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晓丽负担。审 判 长  昌晓艳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冬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