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庚贞与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074号原告陈庚贞,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与育秀东路交汇处西北角。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少东。原告陈庚贞与被告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云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庚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庚贞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庚贞负担。审判员吕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林蕾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