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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端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文与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李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李书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端民初字第95号原告张文,男,汉族,1985年4月6日生,山西省浑源县人。委托代理人王燕军,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颜玲,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怀生,系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李书林,男,汉族,38岁,河南省林州市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文与被告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李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因找不到被告李书林,原告张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3元,减半由原告负担606.5元。代理审判员  马立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聂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