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端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文与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李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李书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端民初字第95号原告张文,男,汉族,1985年4月6日生,山西省浑源县人。委托代理人王燕军,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颜玲,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怀生,系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李书林,男,汉族,38岁,河南省林州市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文与被告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李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因找不到被告李书林,原告张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3元,减半由原告负担606.5元。代理审判员 马立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聂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