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平诉被告长春市安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迪卡侬(沈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西路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长春市安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迪卡侬(沈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西路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1207号原告李平,男,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被告长春市安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关区解放大路36号永成大厦A座1507-1室。被告迪卡侬(沈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西路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与被告长春市安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迪卡侬(沈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西路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李平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立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