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卿生兰和卿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生兰,卿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卿生兰,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27日。被执行人卿爱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卿生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卿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借款110000.00元及一审受理费2902.00元,共计112902.00元。本院已执行15453.87元,在执行中,尚未执行的97448.13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卿爱华应偿还卿生兰借款等未执行部分97448.13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华审 判 员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彦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明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