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李代荣、李润玉、徐润英、黄长钦、余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李代荣,李润玉,徐润英,黄长钦,余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郑邦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丹,该行市场风险部业务主办。委托代理人叶善乐,建瓯市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代荣,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李润玉,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徐润英,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黄长钦,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余基,住福建省建瓯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被告李代荣、李润玉、徐润英、黄长钦、余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以原、被告在庭外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为3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东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