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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皮银舟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银舟,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997号原告:皮银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委托代理人:张远平,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552145。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上诉。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0181190-X。法定代表人:熊国斌,。。委托代理人:周勇,北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710353486。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原告皮银舟诉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皮银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银舟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银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七千零七十三元,撤诉减半收取为三千五百三十六元,由原告皮银舟负担。审 判 长  王金和审 判 员  顿全元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爱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