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海普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海普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829号原告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国富。委托代理人许东升。被告杭州海普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惠星。委托代理人沈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海普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海普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海普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44元,减半收取21522元,由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