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623号原告:张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樊 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