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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本伟与被执行人王万春、,张敏、郝可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本伟,王万春,张敏,郝可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584号申请执行人孙本伟,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万春,。被执行人张敏,被执行人郝可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417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万春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56号6号楼东3单元6号(产权证号:04010481**)的房产。被执行人王万春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万春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万春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