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诉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庆柱与张伟红、顾庆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庆柱,张伟红,顾庆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73号申请人:李庆柱,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张伟红,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怀远县。被申请人:顾庆娥,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怀远县。申请人李庆柱因与被申请人张伟红、顾庆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顾庆娥在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人民币8300元。并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庆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顾庆娥在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人民币83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迟郑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