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连永波与张军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永波,张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连永波,男,1977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张军辉,男,汉族,1975年11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晓娜与被执行人张军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军辉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盼